(十)健全专家论证。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拟规定的制度、管理措施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选定。专家论证后,应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签名确认,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起草单位应当采纳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未采纳的要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十一)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制定机关办公室收到起草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保证法制部门(机构)有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法制部门(机构)要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对送审稿进行严格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凡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法制部门(机构)依法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制定机关应当采纳。
(十二)坚决落实“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2008年10月1日
《规定》实施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尚未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到政府法制部门补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一律作无效文件处理。适用无效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后续监督管理
(十三)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办法》施行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但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仍应在公布后的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的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