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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严格执行主体资格和制定权限制度

  (四)明确制定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落实预审批制度。政府工作部门拟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就上述事项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施行。政府办公室接到部门的请示,应征求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六)加强统一协调。需就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一个部门单独制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政府法制部门不得登记、编号和公布。

  (七)严格遵守法定权限。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扩大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充分听取民声、广泛集中民智、深入反映民意。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除施行前必须保密的外,要在本机关网站、本级政府网站或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举行听证会听证。起草单位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归类整理,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采纳的要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听取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向制定机关报告,其中,听证会意见及采纳情况还要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充分征求意见或意见未统一的,政府办公室可不予受理审核。

  (九)加强争议协调。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发生部门争议的,起草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争议未协调或者协调未达成一致的事项,不得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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