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预审批程序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
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保证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预审批制度执行到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工作部门拟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事先书面请示市政府,并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可行性等作出具体说明。市政府办公室收到请示后,转市政府法制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市政府领导批示后,由市政府法制办通知该部门。市政府同意该部门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按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制定,制定完成后报市政府(送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市政府不同意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不得制定公布施行。
二、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制定完成后,就可否公布施行书面请示市政府,并将该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制定依据和参考资料、制定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报告一并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文件后,转市政府法制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市政府批准公布施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书面通知制定主办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市政府未批准公布施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将材料退回制定主办部门,部门不得公布施行。
附件:1.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预审批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