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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问题中土地登记发证的处理意见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问题中土地登记发证的处理意见
(郴政办函[2009]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下发后,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大力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效促进了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和发展。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在界定和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的相关政策及其标准过程中存有偏差,致使部分经济适用住房户(含集资合作建房户)至今尚不能依规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相关手续。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问题中土地登记发证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1999年1月1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以经济适用房出售给单位职工的公有住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单位使用出让土地建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的,购房职工应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核实购房职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相关证明后,直接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凡是土地出让金由单位向购房职工统收统缴的,由单位负责出据统收统缴的证明。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21日期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划拨土地建房的,由市纪委审核后出具同意办理意见书,市国土资源局以出让方式按栋设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市纪委批准之日对应基准地价的40%缴纳,出让年限从市纪委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企业使用单位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的,以保留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凡是经市发改委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建房计划、市建设局核准审定签署建房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单位发展计划的,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为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划拨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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