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7.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8.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9.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其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报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主管部门发放批准文件后,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二)开业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
1.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放款,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及高管人员发放贷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3.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4.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在此区间的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5.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