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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组织领导,分级确定责任主体

  为加强领导,现进一步明确各级组织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的责任:

  (一)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试点期间,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筹建、开业材料进行复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对县(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进行指导,对各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进行指导。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负总责。

  (二)县(市)政府承担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县(市)金融办作为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风险进行处置。

  (三)各区政府承担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各区经济计划局作为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在市金融办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风险进行处置。

  三、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经营管理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6.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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