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组织领导,分级确定责任主体
为加强领导,现进一步明确各级组织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的责任:
(一)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试点期间,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筹建、开业材料进行复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对县(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进行指导,对各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进行指导。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负总责。
(二)县(市)政府承担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县(市)金融办作为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风险进行处置。
(三)各区政府承担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各区经济计划局作为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在市金融办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风险进行处置。
三、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经营管理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6.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