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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鸡政办发〔2009〕6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以小额、分散的形式,扩大为农户和微小企业信贷服务的数量和覆盖面,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8号)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我市作为全省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城市,已有两家符合筹建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被省政府批准为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单位。目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程序,加大推进试点工作力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基本原则,稳步开展试点工作

  (一)坚持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坚持市场准入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根据《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结合我市实际,试点初期,为突出示范作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将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数额。

  (三)坚持规范发展原则。按照组建运行程序,健全风险防范措施,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营期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为其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坚持稳步渐进、逐步扩大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坚持先试点、后推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的科学发展思路,优先选择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好、合法经营的主发起人以最大股东身份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2009年9月末前指导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 2009年12月末,全省启动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同时,我市还要有一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开业;2010年12月末前县(市)、区至少有1家小额贷款公司营业,为地方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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