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资府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资阳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资阳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暂行)
为落实资阳大城市建设战略部署,加快资阳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财政资金投资的新、改、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20米及2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组成。包括工程前期费(可研、勘测、设计费等)、征地及拆迁安置费、工程费等。
三、投资人。投资人须具备相应的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且有累计盈利在500万元以上的证明资料。若系个人投资,则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不少于500万元的存款证明。投资业主和施工单位采取自愿报名、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四、建设资金解决途径。通过经营性土地收益偿还建设项目投资的方式予以解决。
五、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按照四川省现行有效的计价定额和施工期间资阳市的材料信息价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竣工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工作在审计资料齐备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价。
六、工程前期费。工程前期费(含可研、勘察、设计等费用),按国家标准计算,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财务成本计算。工程前期费和征地及拆迁安置费从发生之日起,工程费从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参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直至支付完毕为止。
八、税、费的使用。经营性地块内配套费、建安营业税及销售不动产等各项税费地方所得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征收,可安排全部用于支付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