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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属政府投资测绘项目或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应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无偿汇交目录。在市内县级(含)以上城市1:500-1:2000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区域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地物、架线埋管等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副本无偿汇交给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以及时更新;否则,有关部门对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三)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采取政府投资、单位投资、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基础测绘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4号)的要求,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基础测绘规划的落实,提高基础测绘保障能力,逐步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五、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保护好测量标志是所有单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检查、维护、保护工作,将测量标志的保护经费纳入县(市、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建立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在发现有危害、破坏测量标志活动时,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报告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任何单位、个人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不得破坏测量标志。在生产和建设中确需迁建测量标志的,必须依法报批后方可迁建,且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单位(个人)承担。对举报破坏测量标志行为、保护测量标志的有功人员,可视情况给予奖励;对蓄意破坏、损坏或保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领导者的法律责任。

  六、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

  加大测绘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支持通过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等方式培养、引进测绘人才,并通过职称评定获得相应的测绘专业技术职称。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稳步推行注册测绘师制度,逐步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坚持“科技兴测”,运用先进的测绘高新技术装备和先进的科学测绘手段提升测绘成果水平。加强测绘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测绘执法人员,选送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提高测绘执法队伍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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