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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下列应税所得暂不进行明细申报:

  1、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2、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3、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应税收入;

  5、商业机构奖励给消费者不高于100元的现金或实物;

  6、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应税所得。

  五、扣缴义务人通过“办税通”或登录地税网站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办税通”或地税网站明细申报的开通方法,请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六、扣缴义务人不按上述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依法给予2,000元或10,000元罚款。

  特此通告。
  (本通告请各市分别于,2009年10月26、27和28日,11月16、17和18日,12月21、22和23日在当地主要党政报刊发布)

  附件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须知

  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方法

  自2009年1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通过“办税通”或地税网站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一)采用地税网站申报

  1、范围:未安装“办税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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