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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5、商业机构奖励给消费者不高于100元的现金或实物;

  6、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

  (二)明细申报方式

  自2009年1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应通过“办税通”或地税网站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各地申报窗口不再受理《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纸质明细申报的录入。“办税通”和网站报税使用操作,按省局电子报税和网站报税具体规定办理。

  (三)未按规定明细申报的惩处

  对不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一个月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第二个月未改正处2,000元罚款,第三个月还未改正处10,000元罚款,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加强内部管理监督

  (一)每月征期结束后7日内,省局将未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名单通知给各市局。各市局要充分利用税收管理员平台组织相关县区局及时对未申报的代扣代缴单位进行辅导,确保代扣代缴单位能够及时、准确报送代扣代缴明细信息。

  (二)2009年10月份起,各地分别于10月26、27和28日,11月16、17和18日,12月21、22和23日三个阶段在当地主要党政报刊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通告》(附件一),同时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和发放《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须知》(附件二)。各县区局要及时做好对税收管理员的组织动员和培训工作,要做到宣传材料发放到户、操作细节辅导到户、明细申报督办到户,确保辖区内每一户都能按时、顺畅地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率2009年末应达到90%力争实现100%,2010年1月末必须实现100%,此项工作已列入县区局“两基”建设达标考核范围,对未达标者省局将进行问责并通报。

  (四)进一步做好针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服务工作,为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提供帮助,及时传达解释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工作要求。对要求开具完税证明申请的纳税人,要及时办理。扣缴单位反映的系统或政策问题,要及时反馈并认真解决。

  三、落实责任,确保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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