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9年10月19日 辽地税发〔2009〕7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代扣代缴工作的突破口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前提条件。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重要性。把工作重心由过去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纳税人的监控,转变为对境内所有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的管理和服务;把管理载体由扣缴义务人总额申报转向自然人明细申报;实现个人所得税管理内容的精细化和手段的信息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和《
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各项办税要求
(一)明细申报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时(不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下列应税所得暂不进行明细申报:
1、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2、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3、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