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应罚款。
第二十八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车辆未经批准经过城市桥梁的,以及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在城市桥梁承载能力下降的情况下,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他悬挂物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应罚款。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破坏城市绿化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