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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未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对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十九条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以及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应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擅自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应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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