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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9〕68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关于六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8﹞2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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