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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

  (十三)严格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调整程序。各类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规划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十四)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已纳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挂牌出让地块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统一进行安置。在乡规划或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住宅建设,一律按照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或村庄规划集中就近建设,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五、完善制度,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十五)建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机制。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依法审批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规划公示牌,公布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有关内容和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推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市人民政府向县(区)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调整城乡规划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报告。
  (十七)建立违法建设查处机制。要建立以城管执法部门为主体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城管执法部门密切联系,建立动态的规划监管体系,对发现需要查处的各类违法建设要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确认,及时处理。
  (十八)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城乡规划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对违反规划的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十九)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工作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并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切实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规划人才的培养,要逐步改变规划专业人员短缺的现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进修培训制度和激励制度,提高在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勤政、务实的规划管理队伍。
  (二十一)加大城乡规划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管理和编制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可在土地出让金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管理和编制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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