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加强乡村规划编制工作。要按照适度集中、节约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抓紧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根据各乡村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和数量,并结合地形地貌,体现不同的乡村特色,坚决杜绝“骑路”和“沿河”建设村庄(原则上沿国道、省道、主要河流1公里内不得规划建设)。中心城区近郊区规划要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各县、区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划定规划区域内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七)加强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是塑造城镇独特风貌景观的重要手段,市、县政府要加强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城市设计编制和实施管理,认真开展城市重要地段、景观节点的建筑风貌、城市色彩及高层布点等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彰显六安地方特色与个性。
(八)加强规划编制市场的管理。要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引进高水平的规划设计队伍,重要规划项目要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质量,力求避免“千城一面”现象。同时要严格规划编制资质审查,完善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规划编制技术责任追究制度。
三、完善机制,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九)强化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各县、区要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要制定出台《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议事规则,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在规划决策审批中的作用。
(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各县、区都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已纳入扩权强镇试点的镇,要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分局);村(居委会)要设立规划联络员。
(十一)强化对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集中统一管理,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规定,做好本区域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不得越权管理,越级审批。
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
(十二)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属于划拨用地的,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项目用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已竣工的规划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必须组织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