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拆迁人仅有一处建筑面积小于45㎡住房的,政府以400元/㎡优惠保障至45㎡,拆迁户仍需要增加安置面积,政府按2000元/㎡安置到60㎡。
(4)拆迁住宅面积大于60㎡小于95㎡的,可按政府限价增加15㎡安置;拆迁户仍需要增加安置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5)对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租住在本村的本村村民,以成本价给予45㎡住房安置,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6)按照拆迁完成的先后顺序对拆迁户进行排序,排名靠前的优先选择安置楼房的位置与楼层,安置房确定后,计算层次差价。
(7)在房屋实施拆除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人在相关拆迁村进行公示,阳光作业,接受社会监督。
2、货币剥偿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建房时间等因素,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给予货币补偿。
(九)实际安置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协议签订的套型建筑面积正负相差3%以内视为设计合理,只按成本价结算相应差价。
(十)选择安置补偿的拆迁户自行过渡的,政府支付临时过渡费。被拆迁正房建筑面积在30时(含30㎡)以下的,每户每月支付临时过渡费300元;正房建筑面积超过30㎡的,每一平方米每月支付过渡费10元,每户每月最高过渡费为600元。过渡费按3-6个月计算,逐月发放,按实结算。
(十一)房屋搬迁补助标准:安置房为现房或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户支付一次搬迁费300元,需过渡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共600元。
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一)拆迁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二)市、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部队所属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
(三)其它有证建筑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四)拆迁范围内持有公产房证的城镇户口居民,安置补偿参照《大同市城市住宅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执行;持有宅基地证的城镇户口居民,宅基地证内的正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等面积置换,但每户置换安置总面积最高为120㎡,超出面积部分及其他房屋按评审价给予货币补偿;宅基地证外的建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拆迁和安置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电力、通讯、供热、自来水等地上、地下管线设施,由相关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迁移。
(六)国有划拨土地、代征绿地不予补偿。已出让土地尚未开发的,按国家规定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