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冈景区周边村庄拆迁补偿办法
(同政发[2009]74号)
南郊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云冈景区周边村庄整体搬迁是市委、市政府为改善云冈石窟旅游环境实施的一项重点工程。为了保障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拆迁补偿规定,结合所涉拆村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一)在市政府规划的云冈景区拆迁范围内,经南郊区政府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凡属于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对有宅基地收费收据、契约或经乡镇、村同意占地但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由区、乡镇、村进行宅基地确权,每一宅基地确权为一户,确权后在相关拆迁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自2008年3月7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冈石窟周边村庄整体搬迁的通告》(同政发[2008]33号)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补偿。
(四)拆迁范围内的村集体建、构筑物,按照评审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凡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拆迁户,按宅基地证内正房的实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每户最高奖励到6000元。
(六)原村民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然按住宅用房补偿。
(七)一户多证的拆迁户,只按一个证安置补偿,就高不就低,其余的按评审价给予货币补偿。
(八)拆迁补偿采取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拆迁户可自行选择。
1、安置补偿
(1)安置住房由市政府负责统一建设安置,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安置住房位置在马军营乡小站村村东,全部为多层砖混结构楼房,并设计多种户型供涉拆户进行选择,户型面积分别为45㎡、60㎡、80㎡、100㎡、120㎡。
(2)被拆迁人宅基地证内的正房、附房〔指房屋层数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室内净高2.2米以上(含2.2米〕、适合居住的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均按照l:l等面积置换,但每户置换安置总面积最高为120㎡,超出面积按评审价给予货币补偿。
宅基地证内附属物(包括树木、作物和附属设施。附属设施指大门、围墙、硬化院面、地窖、水井、旱井、禽畜窝圈、棚架、照壁、厕所、有线电视等,按照评审价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宅基地证外的建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