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机场迁建场址场地保护、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泸市府布〔2009〕9号)
泸州机场云龙场址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为做好场址周边地区的场地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为机场建设和未来营运创造良好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军用机场净空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及《
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机场迁建场址场地保护、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场迁建场址区域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采石、采砂、采矿等活动
机场迁建场址具体区域:龙马潭区石洞镇鱼眼滩村7、10组,花博园村11、14、16、17、18、21、22、32组,雨珠岩村2、10、11、12、13、14、16、17、19组,顺江村15组,双加镇罗星村1、2、3、5、9、18、24、25组;泸县云龙镇龙滩子村(原庶民村)。
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除民宅危房改建外)项目,不得规划布局产业、招商引资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违章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范围为以泸县云龙镇七星庵为中心、半径30公里内的区域。主要含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双加镇,泸县云龙镇以及龙马潭区、泸县部分乡镇。
在机场迁建场址净空保护区域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