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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2009修订)

  第七条 司法所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有办公室、人民调解庭和档案室。司法所使用司法部统一的司法行政标识,配置适合工作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电脑、传真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第八条 司法所公用经费按照标准列入旗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九条 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辖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基本统一,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基本落实。辖区民间纠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

  第十条 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和规章制度健全,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全部纳入矫正范围,监管帮教措施得到落实,无重新违法犯罪。

  第十一条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网络和规章制度健全,实现衔接工作制度化、帮教工作社会化、就业工作市场化、管理工作信息化。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得力,无重新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广,形式多样,成效明显。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基层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制定依法治理规划,推进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厂校依法治理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和指导,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制度健全,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规范,能够为基层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信访工作,应对突发和易激化事件反应快速,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及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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