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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2009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内司通[2009]29号)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司法所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自治区司法厅结合规范化司法所验收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内司发〔2007〕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厅发〔2006〕14号),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司法所是旗县(市区)司法局在苏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按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实行旗县(市区)司法局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司法所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司法行政业务,认真完成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辖区人口在3万以下的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辖区人口在3万以上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0周岁以上的可适当放宽),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7天,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法、全面履行各项职责。

  第五条 司法所岗位责任明确,组织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所务公开透明。

  第六条 纠纷受理调解登记簿、法制宣传登记簿、群众信访登记簿、社区矫正工作登记簿、安置帮教工作登记簿和人民调解员花名册、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刑释解教人员花名册等各类簿册齐全,统计数据准确,档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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