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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此项标准细化为:办公用房建设符合相关要求。苏木乡镇司法所应当有产权证或有经公证的旗县(市区)司法局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签定的购房、合建等协议;街道司法所应当有产权证或有经公证的旗县(市区)司法局与街道办事处签定的购房、合建、长期使用等协议(3分);司法所设办公室、人民调解庭和档案室(2分);明显位置悬挂规范的司法所名称标牌、司法行政徽和人民调解徽(1分);司法所办公桌椅卷柜齐全,拥有程控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并能运用其完成信息资料的储存、检索、传输、分析、处理等工作,配备适合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1辆汽车或2辆摩托车)(3分);所容所貌整洁美观,办公环境清洁卫生(1分)。

  8、司法所公用经费按照标准列入旗县(市区)财政预算。

  此项标准细化为:司法所公用经费按照财政厅、司法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司法局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列入财政预算并得到落实(3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落实到位(1分)。

  (五)业务工作(53分)

  9、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辖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基本统一,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基本落实。辖区民间纠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

  此项标准细化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2分);人民调解员年度接受培训不少于3天,有培训计划、内容、人员名单(2分);年度民间纠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引发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3分);人民调解组织标牌、标识、印章基本统一,场所、经费、报酬基本落实(2分);调解协议文书格式统一,调解程序、内容规范合法(3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措施得力(2分)。

  10、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和规章制度健全,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全部纳入矫正范围,监管帮教措施得到落实,无重新违法犯罪。

  此项标准细化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健全(2分);矫正对象交接、管理、监督、教育、考察、奖惩、解除等制度健全,矫正档案规范(3分);矫正措施有效落实(2分);解除矫正后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规范(2分);无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2分)。

  11、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网络和规章制度健全,实现衔接工作制度化、帮教工作社会化、就业工作市场化、管理工作信息化。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得力,无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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