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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司通[2009]30号)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申报表》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实施细则

  为增强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工作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内司通〔2009〕29号),制定本细则。

  一、考评程序

  规范化司法所考评,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评定的方式。旗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自检的基础上,向盟市司法局提出考评申请;盟市司法局对申请考评的司法所进行初评,符合标准的,向自治区司法厅申报;自治区司法厅组成考核组,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随机抽查、查阅档案等方式,对司法所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所务管理、物质保障、业务工作进行实地考核验收;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司法所,经司法厅审定,可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并颁发牌匾。自治区司法厅对已经命名的规范化司法所不定期进行考核,对不再符合规范化标准的司法所取消命名。

  二、考评要求

  申报“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申报表》(一式三份);

  2、盟市司法局初评意见。

  申报验收的司法所应将反映规范化司法所五个方面考核内容的证明文件、资料(每个方面一编,共五编)装订成册,供验收组实地考核验收。

  三、考评内容

  (一)组织机构(8分)

  1、司法所是旗县(市区)司法局在苏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按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实行旗县(市区)司法局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此项标准细化为:经旗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按照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单独设立司法所(1分);司法所配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实行专编专用(1分);司法所明确为旗县(市区)司法局在苏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直接管理(1分);依托司法所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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