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政办〔2009〕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交通局、市安监局)
今年是“安全生产年”。为认真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安全管理职责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的通知》(六政办〔2008〕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乡镇客渡船舶安全职责
乡镇客渡船舶,是指在乡镇区域范围内从事5公里以内短途运输的客运船舶和渡运船舶。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委会(社区)、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其列入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组织落实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及乡镇政府加强法定、传统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水上安全培训,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要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同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各县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乡镇客渡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培训、考核乡镇客渡船舶船员,培训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员;依法调查处理乡镇客渡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