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人力三轮车辆必须安装统一制式牌照,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非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证》;
(二)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业务;
(三)遵守营运秩序,文明服务、服装整齐、车容整洁;
(四) 承揽业务时不得乱停乱放;
(五)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六) 按照协商定价收费;
(七) 不得将车辆私自改装、涂改车身颜色,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各种证件和标志;
(八) 在规定时间到办证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条 从事运营的人力三轮车由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统一定制车型,车辆必须符合技术安全要求。
人力三轮车经营管理规定由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制定并执行。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八)项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部门暂扣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不遵守交通规则或者有影响安全行驶行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处罚。
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私自改装、涂改车身颜色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从事客运业务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人力三轮车证件和标志的,由市公安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