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拉萨市人力三轮车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拉萨市人力三轮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力三轮车运营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力三轮车包括人力客运三轮车、人力货运三轮车。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力三轮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力三轮车登记注册和人力三轮车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力三轮车实行社会化公司管理模式。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需要对人力三轮车总量进行控制。
第七条 人力三轮车运营服务人员必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非机动车行驶证》;
从事货运的人力三轮车,必须到市交通部门办理《营运证》。
人力三轮车没有《从业资格证》、《非机动车行驶证》或者《营运证》的,不得进行运营业务。
第八条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人力三轮车登记注册的对象、条件、程序制定相应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