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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复查总结阶段2010年1月-3月

  限期整改的企业,经复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经复查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不予换证的企业名单将在自治区局政务网站上公布,供企业和公众查阅。

  换证工作结束后,进行换证的总结、归档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

  (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

  (二)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和“现场检查暂行规定”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四)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备案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六)《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

  (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八)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九)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五、在换证工作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的,应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对擅自改变注册经营场所的企业,并对其违法行为不予以改正的,视企业为自动终止经营行为,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换证,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符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验收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定点,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标注相应的经营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定点:

  (一)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的。

  (二)近6个月内未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以承包或变相承包方式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由他人经营的。

  (四)未依照规定储存、经营或者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五)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六)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

  (八)不符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验收标准。

  (九)其他不符合定点要求的。

  七、有关要求

  换证工作中,各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工作纪律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申请换证材料目录

  1、换证的书面申请。

  2、换证申请表(附件3)和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附件6)(可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和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机构职能框图、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5、换证自查报告(对照“现场检查暂行规定”逐条自查,同时对是否存在“换证方案”四、五、六条所列情形也要进行自查,经营范围中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疫苗、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还应根据经营范围对照附件7或有关上述几类药品的规定进行自查)。

  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任职文件。企业人员情况表(附件4)。

  7、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任职文件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8、药学技术人员登记表(附件5)及有关人员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9、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设施设备目录及附图:

  (1)地理位置图:标明仓库和办公用房的具体位置、仓库和办公用房之间的距离及与标志性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2)外部立体效果的实际照片:标明建筑物的用途是办公或仓库,展现办公用房和仓库等建筑物外部立体效果周围环境,标明建筑物的高度。

  (3)内部立体效果的实际照片及各区局部实际照片:展现整体效果及地面、四周墙壁(如有窗户也应展示)、顶棚等效果,货架和冷库及其它重要设施的数量和位置,标明库房高度;并附各主要库和区的局部效果照片。

  (4)平面布局图:包括整个库区和办公区的平面布局图,布局图应标明整个建筑的长、宽、面积,并标明每一库或区的长、宽、面积及用途,并标明阴凉库或常温库。

  10、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发展情况、近几年业务开展情况、企业未来发展规划等)。

  11、盟市局关于企业有无未结案或未履行行政处罚等情况的证明。

  12、若企业在申请换证的同时申请变更,应同时提交申请变更所需相关材料。

  13、企业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说明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均真实,如查有不实之处,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所提交的材料应清晰、有序、整齐,骑缝加盖企业公章,统一用A4纸在材料左侧装订成册,所提供证件的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附件3:
  受理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此表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在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填写。

  2、受理编号由自治区局填写。

  3、填写的内容应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涂改,选择项目应在相应的□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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