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在检查中被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全部予以没收并上缴财政专户,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设立“小金库”违纪违规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区局领导小组将根据掌握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者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后仍然设立“小金库”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局成立“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盟市局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
各单位要充分发动干部职工和群众参与“小金库”治理工作,积极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内容、范围以及政策。
(三)鼓励群众举报
各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坚持有举报必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着落。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实行奖励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财政将根据查出并已经上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金额,给予5%的奖励,个人最高奖励金额为15万元。
区局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0471-4914798 (4914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