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6日到6月底)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认真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务求实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盟市局和各事业单位要上报工作报告,认真按照要求填写《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报告表》(详见附件一),并于6月18日前报区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统计,填报《“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二)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局机关的自查自纠工作由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
(三)重点检查阶段(7月上旬到10月底)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系统实际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对重点部门、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区局将随机抽取3个以上的盟市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罚没款的收缴情况、各项收费的收支情况、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要把重点检查与规范津补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违反规定收送礼金、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进,综合实施。各盟市局、各事业单位要认真填写《“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三)并与11月5日前报送区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阶段(11月上旬到11月底)
各盟市局、各事业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管理到位、违纪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积极建立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盟市局、各事业单位要在治理工作结束后,把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26日前报自治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鼓励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是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对经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根据上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各盟市局、各事业单位对所属单位的内部检查,可以视同为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