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援助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9]95号)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 、劳动保障厅 、总工会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五部门《关于在区直机关单位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援助活动的通知》(内直党工通字〔2009 〕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援助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援助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和直属机关工委、劳动保障厅、总工会、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五部门《关于在区直机关单位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援助活动的通知》(内直党工通字〔2009〕6号)要求,劳动保障厅确定回民区钢铁路光明西路第三社区有创业愿望的居民为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援助活动对象,结合我厅干部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推进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援助活动中,我厅以进一步“切实达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根本目的,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以实际行动为党和政府分忧解难,为下岗失业并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人员献爱心,指导并辅助他们创业,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指导思想,全面开展劳动保障厅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援助活动。
二、基本原则
开展援助活动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要坚持联合担保与个人担保相结合的原则。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援助活动的主体,可以是党员干部联合担保,也可以是党员干部个人担保,但最终要体现在以个人名义履行法律手续。三是要坚持典型引路、分层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