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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单位排查、没有人员管理、或相互推诿不予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举报;

  (五)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瞒报、谎报、破坏现场、伪造事故现场等行为进行举报;

  (六)对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无人过问的情况进行举报;

  (七)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作为等现象进行监督并举报;

  (八)对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作为、不履行自身职责以及违法乱纪现象进行监督并举报;

  (九)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积极协助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四、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权利:

  1.对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如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现象)进行举报;

  2.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单位排查、没有人员管理、或相互推诿不予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举报;

  3.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瞒报、谎报、破坏现场、伪造事故现场等行为进行举报;

  4.对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无人过问的情况进行举报;

  5.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作为等现象进行监督并举报;

  6.对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作为、不履行自身职责以及违法乱纪现象进行监督并举报;

  7.开展对人民群众的安全义务宣传,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二)社会义务监督员的义务:

  1.积极参加社会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2.不得影响各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和各企业的正常施工作业,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公报私仇、打击报复、诬告他人;不得以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4.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与安全监督执法有关活动的内容。

  5.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书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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