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单位排查、没有人员管理、或相互推诿不予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举报;
(五)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瞒报、谎报、破坏现场、伪造事故现场等行为进行举报;
(六)对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无人过问的情况进行举报;
(七)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作为等现象进行监督并举报;
(八)对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作为、不履行自身职责以及违法乱纪现象进行监督并举报;
(九)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积极协助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四、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权利:
1.对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如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现象)进行举报;
2.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单位排查、没有人员管理、或相互推诿不予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举报;
3.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瞒报、谎报、破坏现场、伪造事故现场等行为进行举报;
4.对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无人过问的情况进行举报;
5.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作为等现象进行监督并举报;
6.对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作为、不履行自身职责以及违法乱纪现象进行监督并举报;
7.开展对人民群众的安全义务宣传,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二)社会义务监督员的义务:
1.积极参加社会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2.不得影响各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和各企业的正常施工作业,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公报私仇、打击报复、诬告他人;不得以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4.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与安全监督执法有关活动的内容。
5.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书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