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09〕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整合社会安全监管力量,完善和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稳步好转,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安全生产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聘请
聘请范围:安全生产社会义务监督员主要应从各乡镇、相关部门和各类企业中的村(社区)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工商业代表、行业监管部门职工、复员退伍军人、企业代表、社会名流以及热心群众中聘请。
聘请方法:根据聘请的范围和数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推荐选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内推荐选报,经县安委会研究同意后聘任,共计1100名。
二、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掌握较全面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具备较强的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了解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安全管理常识;
(五)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六)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三、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以及各安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关部署、要求,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支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二)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三)对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如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严重现象)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