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建设。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相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分解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要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向煤矿派驻“一对一”安全特派员;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制度;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三大经济政策;全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12本台账,特别是严格落实干部带班下井和安全调度值班制度;建立重点监管企业“黑名单”制度;运用推广金属支柱、壁式开采、三人连锁放炮器等技术;开展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工作。坚持“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开展瓦斯示范矿井建设;严格执行瓦斯监测监控制度,年产6万吨以上煤矿必须建立瓦斯固定抽采系统,探头必须完好有效,数量必须足够,布点必须合理;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制度,严格做到瓦斯超限及时停产、及时断电、及时撤人、及时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畅通,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六)全面落实汛期安全工作措施。全面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措施;全面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全面查清小煤矿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全面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落实汛期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四、职责分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检查责任制,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建立由县经贸委牵头、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县经贸委、土房局、安监局、监察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教训,树立发展是硬道理、安全稳定是硬任务,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抽查、巡查工作。要特别注意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相结合,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和违法开采、矸石山安全整治、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