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做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换证审批过程以及经审批的新建非煤矿山企业,要雇请爆破公司进行作业的,由县安监局出据可以使用民爆物品的函件,县公安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其使用民爆物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过期和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应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加强发照后的监督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环保部门:负责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或整治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得准予生产并报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供电部门:在办理非煤矿山单位的供电手续时,须审查该矿山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非煤矿山企业,需要办理供电手续的,由县安监局向供电公司出据可以办理架设线路和办理供电手续的函件,再由供电公司按规定办理供电手续。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电力部门应不予供电或停止供电。
整治执法过程中,严格执法,各司其职。相关职能部门如有乱作为、不作为,导致非法、违规企业该停业整顿的不停业整顿、该关闭的不关闭、该处罚的不处罚或处罚不到位的,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同时予以通报。同时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及时举报违法生产行为,县安委会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并纳入安全生产年终考核内容,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把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痛下决心,采取超常手段,狠抓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