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排查整治。
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政管养维护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排查整治。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房屋拆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排查整治。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工程的排查整治。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和病险水库工程的排查整治。
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在建工业技改、扩建、改建工程的排查整治。
县教委:负责组织实施在建教育工程的排查整治。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质量安全局:负责组织实施园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排查整治。
县移民办:负责组织实施移民工程的排查整治。
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领域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排查整治。
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实施通信工程的排查整治。
三、工作步骤
坚持综合与专项、条条与块块、明查与暗访、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项目全面自查、县级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复查、县级有关部门领导带队督促整改、调研等4级检查的方式进行。时间从2009年7月15日至12月15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至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开展全面动员。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日至11月15日)。全县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负责该项目监管的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方案明确的排查内容开展自查,重点自查前阶段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治情况,自查率必须达到100%。在建工程项目自查完后,各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负责监管的安全监督机构要分别形成书面自查总结,并填写工程项目自查表格(根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设计的表格),于8月10日前上报负责监管该工程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项目进行清理复查,其复查率不得低于在建工程的50%。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复查表格(按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设计的表格)于9月30日前报市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督查组对我县各自行业领域内在建工程的督查之后,县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领导分别带队组成若干督促整改小组,对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督促整改和调研,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专家督查组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重点研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特大事故防范的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