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经贸委:负责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的经销管理,监督民用爆破器材的经销、储存和产品质量,对经销环节废旧或非法的民用爆破器材实施销毁处置和没收。
县民爆公司:负责加强民爆物品的经营管理、贮存安全和对本单位涉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负责民爆物品配送安全。
县交通局:负责对民爆物品公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市场准入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地方水域的民爆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对民爆物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资质认定和实施监督检查。
县气象局:负责对民爆物品存储仓库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县工商局:负责对民用爆破器材在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县安监局:负责对涉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严格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县土房局:负责对爆破作业点和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所在地的地质灾害进行安全监测。
爆破作业单位:负责督促涉爆人员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及爆破作业方案进行爆破作业,定期对涉爆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培训,认真对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和临时储存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确定整治重点,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府有关部门要在8月15日前将方案报送县政府和县民爆物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实施方案,确保突出问题得到实实在在的整改。
(二)深入排查阶段(8月16日至9月2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对本辖区或所负责的涉爆单位、爆破作业点、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组织拉网式大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落实专人进行整改,并确保检查验收合格。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22日至11月2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重点隐患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对违法违规的单位要从严查处,对涉爆违法犯罪人员要严厉打击,坚决按整治要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消除民爆物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