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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使用假收据、假证明、假医疗文书套取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疗文书的。

  (四)不遵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事程序,无理取闹引起纠纷或导致医疗机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对各乡镇的年度目标任务予以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不断探索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县卫生局、药监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坚持同药同价,并确保基本药品目录中药品的价格处于合理水平,切实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县医保局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和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乡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业务上同时接受县卫生局的指导,乡镇社保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要健全经办机构,配齐人员,保障经费,同时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县财政要将业务、宣传、培训、科研、网络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同时按照当年实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数1.7元/人的标准安排县乡(镇)两级工作补助经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和安排。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参加酉阳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自动并入酉阳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标准范围,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 因发生重大疫情、灾情而产生的医疗、应急接种费用,由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劳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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