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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2.特病费用报销比例:因以上14种疾病治疗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部分,一档报销20%,二档报销40%。

  (三)重大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对参加二档标准的居民患肾衰竭后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以及参加二档标准缴费当年未满18周岁的学生和儿童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治疗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之上的部分报销70%。

  (四)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参保档次实行起付线以上按不同报销比例报销:

项 目

筹资         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县级)

三级医疗机构(省、市级)

住院报销比例

一档

75%

55%

1万以下的30%,

1万以上的40%

二档

80%

60%

1万以下的35%,

1万以上的45%



  实行重庆市内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转诊到重庆市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按该医疗机构等级对应的报销比例报销。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按照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后,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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