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病费用报销比例:因以上14种疾病治疗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部分,一档报销20%,二档报销40%。
(三)重大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对参加二档标准的居民患肾衰竭后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以及参加二档标准缴费当年未满18周岁的学生和儿童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治疗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之上的部分报销70%。
(四)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参保档次实行起付线以上按不同报销比例报销:
项 目
| 筹资 标准
|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县级)
| 三级医疗机构(省、市级)
|
住院报销比例
| 一档
| 75%
| 55%
| 1万以下的30%,
1万以上的40%
|
二档
| 80%
| 60%
| 1万以下的35%,
1万以上的45%
|
实行重庆市内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转诊到重庆市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按该医疗机构等级对应的报销比例报销。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按照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后,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