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酉阳府发〔2009〕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于2009年7月1日经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二)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
(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
(四)控制基金风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个人缴费标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