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按《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对经书面催告或警告处罚后仍不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给予缓期登记处理:
1.经审核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行为应予处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缓期登记期限由负责审核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登期间内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年度核验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年度核验登记手续。缓期登记结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缓期登记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年度核验申请,报市新闻出版局审核,由各市局报我局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接此通知后,要精心组织,周密布置,加强指导,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做好当地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
(二)各批发单位的年度核验材料经市局审核后,应及时报送我局进行年度核验登记。
(三)要将年度核验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法制教育、市场检查相结合,组织好法规培训和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检查。
(四)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重视行业数据的统计,务求真实、准确,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各市局提交的年度核验总结应包括辖区内发行单位发展的新变化,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及年度核验工作的新做法和新经验等,力求详实准确。
(五)为确保全省年度核验登记、行业统计工作在2009年一季度如期完成,请各市局掌握工作进度,于2009年3月20日前务必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及汇总后的各类表格报至我局出版物发行管理处,联系人:余列、胡玺鼎,联系电话:025-83215975。
附件:1.年度核验表
2.2009年出版物经营单位年度核验统计汇总表(略)
3.2009年出版物经营单位奖罚情况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