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公开曝光。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于2009年11月28 日前将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请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于2009年12月8日前汇总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职工人数及其中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见附件2),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于2010年1月28日前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3)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1、秀山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用人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秀山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