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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2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提高市城区预防和抗御火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关于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设立监控中心,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单位(部位)联入监控网络,利用系统的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等功能,实现对联网单位(部位)的远程监控。建设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是提高消防快速反应能力和扑灭初起火灾成功率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的有力措施,也是推进消防监督执法警务机制改革、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和效率的必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合力推进系统建设,努力提高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明确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范围。全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火灾危险性大以及发生火灾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应当分期分批接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具体范围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国家行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三、有序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我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自2007年5月试运行以来,运行稳定、反应灵敏、数据准确,已具备联网运行条件。各有关单位(部位)特别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单位(部位)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步实施联网接入工作,2009年年底前联网率达到50%,2010年年底前联网率实现100%。各单位建网联网的相关费用,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联网单位按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价格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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