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驻苏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由新闻机构审核所属记者站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分别填写“两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将“两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聘用合同复印件等书面材料报我局审核同意后,将记者站人员名单报新闻出版总署申报。报(刊)社驻各省辖市的记者站,还须经所在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初验盖章后报我局审核。
5.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分别填写“两表”,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两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聘用合同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向我局申报。各市属报纸、期刊出版单位,须将书面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初验盖章后,报我局审核。
6.各报纸出版单位在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书面材料前,须通过加密终端登录中国记者网,注销本新闻机构所有新闻记者证,再按照申领新闻记者证的程序重新申请(只需录入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其他资料无须重新录入)。将每个《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的内容与网络系统中原存在的每个人的信息内容相核对(经审核具备资格的期刊出版单位须通过中国记者网申领新闻记者证,首次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需要将《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的内容录入到网络系统中),确认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后,提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的申领人相片电子文件(像素119×86,文件格式为JPEG)须与领取新闻记者证后在证件上粘贴的相片(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彩色白底)一致。
7.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后,所有获批的人员将在中国记者网中生成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数据库,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发证记者名单和证件发放数量。
8.新闻记者证统一编号由中国记者网系统按照编号规则自动统一编制。
9.新闻记者证按照中国记者网确认的记者名单、数量实行指定发放。我省新闻机构的记者证由我局统一打印并发放。
10.各新闻机构领取新闻记者证后,须在记者证相片位置粘贴记者相片后加盖本新闻机构钢印(公章)。
11.新闻记者证核发及解释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负责,受理及咨询热线:010-83138953;中国记者网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和咨询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网管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热线:010-83138629,83138630。
五、换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