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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版专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江苏省出版专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苏新出职字〔2009〕3号)


各市职称办,省有关厅(局)、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职称办,各市委宣传部、各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职称办:
  根据省职称办工作部署,经研究,江苏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拟于2009年10月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编审、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为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现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对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规定及出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的出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二)凡符合出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愿,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的出版专业技术资格。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出版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三)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出版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予以认可,符合我省出版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已取得编审、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者,若本人自愿,也可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在我省从事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江苏省出版专业编审、副编审资格条件》者,本人自愿,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在我省从事出版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凡符合《江苏省出版专业编审、副编审资格条件》者,本人自愿,也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报送评审材料的基本内容
  (一)市或有关厅(局、集团)职称办(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社会其他人员申报由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
  (二)其他均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出版专业编审、副编审资格条件(试行)》及其附录要求办理。
  三、评审材料的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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