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9]1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是一个气象灾害多发易发频发的地区,气象灾害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影响十分严重。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07]7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媒体和社会资源,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覆盖城乡的公共气象服务应急管理体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准确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进一步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职责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省气象局负责制作发布我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当我省范围内出现或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且达到国家规定的灾害标准时,气象部门要立即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并适时更新或解除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设立专用联系电话,供有关部门确认信号真实性,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组织气象、水务、海洋与渔业、三防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单位联合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预案,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确保电视、广播、“12121”电话、手机短信等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
(三)各有关单位要把接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当作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接收到气象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后,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及时播发;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运营企业要以最大流量向区域内手机用户及时发送;水务、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预警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