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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木本油料种苗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林业厅公告
(第4号)


  《云南省木本油料种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9年9月22日云南省林业厅第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木本油料种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木本油料种苗管理,促进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本油料的种源管理,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种子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本油料种苗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种源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现有木本油料种质资源,按照国家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法和组织开展调查选优工作,选出的优良个体或者群体应当经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利用其种子、穗条建立林木良种基地或者直接利用其种子、穗条进行育苗用。

  第五条 经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本省木本油料良种,应当在公布的适宜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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