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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省外企业在滇从事建筑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应在7日内抄报给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省外招标代理单位单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结束后,项目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代理业务手册相关内容”一份。内容包括:中标通知书、开标的基本内容、业主评价意见等。并及时上报每季度在我省的业绩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监督检查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管。对未按本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在投标中承诺的现场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未到现场履职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整改,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省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并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到岗,未备案人员不得在滇从事建筑活动。注册建造师和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管理人员的注册或上岗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时代管直至项目竣工。

  第十五条 省外企业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中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予办理入滇备案,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外企业在云南省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云南省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社会治安等规定,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省外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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