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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优化布局,保护生态,实现现代农牧业可持续发展

  (四)合理布局生产力。现代农业要在优化开发区和摩林河、都斯图河流域及东部河川谷地等部分限制开发区内建设;现代草原畜牧业要在限制开发区内的牧区建设;设施农业要在城郊、工矿区周边建设。

  (五)科学确定建设地点。选择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现代草原畜牧业饲草料基地、设施农业园区建设地块时,必须先由水利、农牧部门把关,达不到水资源采补平衡的,不得实施,土壤盐碱化严重无法改良的,不得实施。

  (六)严禁开荒。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现代草原畜牧业饲草料基地必须在现有耕地内建设,严禁开荒,土地整理确需拓展耕地的,新占用的草地、荒地、宜林地等面积一般不得超过原耕地面积的30%。

  三、转移人口,创新机制,打造现代农牧业发展平台

  (七)大力转移农牧业人口。认真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指导意见》(鄂府发〔2008〕43号),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转移农牧业人口,推动耕地、草牧场向种养大户、种养能手集中,提高农牧民人均耕地、草牧场占有量。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从建设当年起,基地内60%以上现有农牧业人口两年内必须实现转移。

  (八)推进农牧业内部人口转移。年龄较大、难以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牧民,可通过培训,进入设施农业园区或规模养殖园区,从事设施农业或规模养殖。

  (九)严禁市外低端劳动力进入。除科技人员外,严禁从市外引入劳动力从事现代农业、现代草原畜牧业和设施农业生产。

  (十)探索建立适宜的经营形式。鼓励现代农牧业项目区内的农牧民通过转包、承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加快耕地、草牧场流转,推进以户为单位的规模经营。要总结经验,创新机制,探索更合理、更有效的土地流转方式,适应现代农牧业生产力的发展。

  (十一)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通过转移农牧民和土地流转,加快土地向种养大户集中,从建设当年开始,两年内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单户至少经营100亩耕地,现代草原畜牧业示范户单户至少经营5000亩草场、100亩以上300亩以下饲草料基地,设施农业单户至少经营2个日光温室(实用面积0.7亩/个)、4个拱棚(实用面积1亩/个)。

  四、配备现代装备,集聚先进要素,推动现代农牧业生产力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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