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机制
各旗区、各部门要迅速组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4号)精神,制定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方案,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并协同开展工作。承担协调机构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国税部门要认真负责,尽快充实力量,保障工作正常运转。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充分反映本旗区、本部门的工作成果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要集中力量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依法查处一批严惩一批。要积极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发现制假发票窝点。要重点整治车站、商场等倒卖发票区域,严厉查处虚开发票企业、接受虚开发票企业及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和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军队等使用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假发票列支、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清查,重点查检发票防伪专用品购、销、存、用各环节措施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源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信息进行过滤,采取有效措施阻截违法信息传播。